政府采购要讲硬道理
(转载按:目前政府采购在我国的推行正处在关键阶段,这项从源头上反腐的制度对加强执政党建设和国家现代化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影响及其深远的改革,现转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卫星同志对我国推进政府采购的论述供各位参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副主任 张卫星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当前一切经济工作都要坚持的基本观点。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把发展放在首要地位,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改革意识;二是要尊重科学,从我国实际情况和改革的总体目标出发,依据客观经济规律探索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按照这个思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确立以下原则。
务必把发展放在首要地位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从1995年开始,至今已近10个春秋。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总规模为1690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到10%,与发达国家的3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规模不到400亿元,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还要低。由于规模有限,我国政府采购在推动预算改革、节约财政资金和调节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说到政府采购的发展问题,核心是处理好规模与规范的关系。在今年4月召开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肖捷明确指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扩大采购规模和实施范围。规模第一次被摆在首要地位,发展开始成为政府采购的硬道理。
规模与规范的关系处理不好,不仅会直接影响改革的进程,也会影响改革的方向。前一时期,我们一些地方片面地注重形式的规范,一味强调招标,几万元甚至几千元也要招标,不顾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也忽视了市场供需规律,结果是采购效率低下,采购单位意见很大,参加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也有少数地方教条地理解和执行《政府采购法》,不顾实际情况照搬照抄,因循守旧,不思改革和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根本无法适应大规模采购的形势和任务。
规模与规范的关系处理不好,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背景。主观方面是一些同志害怕担责任,宁少勿错,宁可牺牲规模和效率,也不能在“规范”上受指责。客观方面是社会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过于担心,要求过高,约束也过多,使得集中采购机构顾虑重重,谨小慎微,不得不处处“小心”。
强调采购规模,不等于不要规范。改革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只有不断加大改革力度,扩大改革实施范围,才能够实现真正的规范。什么是真正的规范,真正的规范就是政府所需要的货物、劳务、工程越来越多地按照物美价廉、服务周到、高效有序的要求予以实现,用户满意,部门满意,社会各方面都满意。这就是规模与规范的辨证关系。
务必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一般都经历了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的发展过程。美国就是最典型的分散采购体制,但其联邦政府采购办公室也表示目前这种过度分散的体制存在许多弊端。而其他西方国家更多地还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有的仍以集中采购为主。
是集中为主还是分散为主,集中到什么程度,这是由一个国家的体制特点、法律环境及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同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没有条件实现美国那样的有序分散。特别是我国的政府采购长期以来处于过度分散的状况,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采购体制,必须矫枉过正,实行必要的集中。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和当前改革需要出发作出的重要结论。
在我们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大力推进集中采购尤为重要。集中采购不仅可以产生规模效益,而且通过建立固定采购渠道和政府长期供货合同等手段,还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集中采购作为一种经常化和专业化的采购,能够总结和探索政府采购的规律,为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程序化和制定政府机关配置标准提供科学的依据,进而使预算编制和财政资金的分配更加合理。更重要的是,集中采购机构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它将逐步发展成为一支熟悉市场行情,了解企业状况,懂得产品性能,掌握交易规则,精通谈判技巧的专业队伍,为我们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培养一批专业人才。
务必与总体改革协调进行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预算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既不能脱离总体改革搞体外循环,更不能与总体改革背道而驰。目前政府采购的一些做法和措施明显地与总体改革不协调。比如,财政预算改革的方向是强化预算约束。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这些改革措施都是管字当头,“以严为本”,而政府采购的一些规定和措施却是放字当头,“以宽为本”,过多地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不断强化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弱化政府集中采购。再比如,按照中央的决定,我们几年前刚刚完成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工作,所有中介机构均与所属部门脱钩,改制为合伙制法人实体,而现在我们一些地方却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成中介性质的代理机构,有的实行差额补贴,有的干脆由中介机构加挂采购中心的牌子。又比如,中央确定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方针是精简效能,而我们一些地方却鼓励各部门分别成立自己的集中采购机构,相应地增加了很多机构和人员编制,扩大了财政支出,并形成采购中心“多中心而无中心”的局面。
这些不协调的方面,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本身的顺利进行,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其他改革措施已经产生的积极作用,而且还会使今后的一些改革无所适从。
解决这些矛盾,关键是要理清改革的思路,按照总体改革的方针和部署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以及具体实施步骤,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总体改革协调配套共同推进。
务必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体现在采购业务中,更要体现在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中。政府采购规模难以扩大,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目前最主要的原因来自采购单位,即政府部门。一些部门以情况特殊、业务特殊、需求特殊为由,千方百计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而这些部门往往是在腐败问题上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它们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前进道路上最顽固的堡垒。然而,目前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政策恰恰缺少对这些部门的约束和制约。相反,有很多条款是用来保护它们特权的。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革除一些部门靠行业垄断和政治特权在采购活动中获取的不当利益,改革的对象应该是这些部门。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些地方错误地将改革的矛头指向了改革的措施,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认自家人了。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为了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剥夺那些部门不当采购的权利和机会,并通过集中采购达到规模效益。但出于“小腐败变大腐败,分散腐败变集中腐败”的担心,几乎所有的约束和制约都集中到这个改革的新生儿身上。在过重的捆绑和压力下,很多本就先天不足的集中采购机构已危在旦夕,有的甚至难以维持。为了预防可能的腐败而忽视已经和正在发生的腐败,为了避免想象中的危险而无视眼前的危机,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倾向,很可能将改革引入歧途。
不是不要对集中采购机构加强约束,而是政策要一视同仁;也不是集中采购机构没有问题,而是不要犯黑格尔的错误———泼洗澡水连同婴儿一起泼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