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文件
城府发〔2008〕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锰矿资源管理促进
锰矿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锰矿资源开发秩序、促进锰矿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渝委发〔2004〕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 〔2006〕152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锰矿资源管理促进锰矿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有效保护、科学开采、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化改革,完善体系,着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锰矿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推动锰矿产业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原则。坚持保护与开发并举,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原则。坚持控制粗放开采、强化精深加工原则。坚持强化管理,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开发服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坚持加工产业集群集中规范布局原则。
(三)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排查,进一步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使锰矿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结构明显优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现象得到根治,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促使锰矿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规模化、采选加一体化转变,力争到“十一五”末,锰矿产值达到25亿元以上。
二、以统筹规划为龙头,科学确立发展定位
科学规划是锰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前提。结合我县锰矿资源特点和实际,我们应注重统筹当前与长远发展,统筹锰矿资源开采与锰矿产业发展,统筹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切实加大统筹规划力度,科学确立发展定位。
(一)制定锰矿产业发展规划
1.规划工作由国土房管局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人,并聘请县内外专家参与,对我县锰矿产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发展规划纲要、规划实施方案、实施规划保障措施等内容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在制定锰矿产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锰矿资源勘查、采矿权设置方案;发改委、经委负责制定锰矿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方案;环保局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安监局负责研究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强化规划指导,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转变锰矿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锰矿资源利用率,切实将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
三、以严格管理为核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严格锰矿资源管理是推动锰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锰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强力推进科学开采,依法规范开采秩序
1.按照“一矿一主一权”的原则,彻底规范矿山布局。规范开采秩序必须从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井布局不合理和矿井“多、小、散”等问题入手,真正实现规模开发。
一是取缔采矿权人以“承包、出租”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的行为。各采矿权人必须在2008年4月底解除与矿井投资主体签定的“委托、承包”开采合同,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只能由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对继续以“承包、出租”等方式转让采矿权给他人开采的行为,将依法提请上级登记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同时,对受让人(被委托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符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而又可以涵盖在合法设置的生产系统中的矿井予以保留,采矿权人必须与矿井投资主体进行协商,采取收购、兼并、合股等方式对其固定资产投入进行处理,由采矿权人统一进行建设生产,对内对外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决不允许采矿权持有企业与矿井投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存在。原保留认定矿井未纳入矿山开发布局和安全生产系统的,一律予以关闭,由采矿权人对原矿井投资者的固定资产投入予以经济补偿,但非法开采和资源枯竭矿井不予补偿。
三是为了统筹考虑采矿权人与矿井投资主体双方利益,采矿权人对矿井进行收购、兼并、合股以及对关闭矿井进行补偿时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将矿井穿脉巷(未见矿巷道)、能有效利用的矿山开采配套设施设备(如:矿山公路,机械设备,索道,所征用矿山土地)作为补偿标的物。
(2)由于矿井投产时间的不一致性,各矿井的成本回收存在较大差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补偿时可区别对待。对大部分已有盈利的开采矿井,在协商补偿时采用低限原则;对少部分基建矿井,矿井投资主体没有回收任何成本的,在协商补偿时采用上限原则,适度提高补偿标准。
(3)矿井固定资产投入的补偿问题原则上由采矿权人与矿井投资主体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辖区政府组织双方协调解决,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协商调解不成功的,由县国土房管局督促、指导双方共同出资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物依据当地市场价进行评估和测算,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补偿的依据。
(4)采矿权人与矿井投资主体在矿井固定资产投入的补偿问题解决后,若原矿井投资主体具有相应的采矿资质和矿井生产管理能力,在平等条件下,采矿权人要优先将采矿工程活动交由原矿井投资主体承担,但决不允许采矿工程承担业主有经营投资行为。
四是限期处理矿井固定资产投入问题。各采矿权人必须积极主动与矿井投资主体协调处理矿井固定资产投入问题,各矿井投资主体也应积极配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两个月内完成矿山固定资产投入处置工作。
2.全面推行锰矿资源综合开采。按照综合开采的要求,全面清理开采企业执行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情况。对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开采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按照提高锰矿资源回采率的要求,凡达不到设计批准的回采率指标的,由国土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损失矿石50%以上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着力解决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问题。
3.进一步健全矿山秩序监管网络。采矿权持有人要承担起矿山监管的第一责任,对所属矿山范围内的采矿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并对违法采矿行为应当予以主动干涉和制止,切实依法维护自身的采矿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县国土房管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乡镇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国土所、派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加强矿山秩序的日常巡逻和监管,村社设立监督点,形成联防联动、综合治理的三级监管网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继续加大矿山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开采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查封硐口,没收设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乱采滥挖的,责令其停产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矿山予以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
5.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加大矿山投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矿山建设“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全面推进储量动态管理
1.合理确定开采总量。按照“以需定采”原则,由生产企业按照自身年产能规模,结合市场需求、电力供应等各种生产要素状况,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年用矿计划报经委审核同意后,由经委向企业下达用矿计划。国土房管局根据用矿计划在每年12月前确定生产企业下年的开采配额,并将开采配额分别落实到生产企业所属矿山,严格按计划采矿用矿。对不按计划或超计划采矿的企业,不予供应民爆物资和生产用电。
2.全面实行动态储量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动态储量监管是加强矿政管理的重要抓手,可以有效促进矿产开发的过程监控,也是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监测回采率、掌握储量消耗情况的有效手段。国土房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在全面开展储量核查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按统一要求对所有锰矿建立矿山储量管理“一账三图”(即矿山储量台账、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制度,并将矿山储量年报作为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材料。
四、着力培育壮大锰矿产业
我县锰矿资源相对丰富,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随着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瓶颈的逐步消除,基本具备了发展精深锰冶炼和精细锰化工的条件和优势。当前及今后时期,我们必须依托精深锰冶炼和精细锰化工优强企业,重点发展硅锰合金和电解金属锰产品,培育和壮大锰矿产业,切实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着力打造锰冶炼及锰化工产业集群。
(一)做强做大重点企业。坚持一手抓招商引资,一手抓已有企业做强做大。政府要继续搭建好平台,为招商引资和已有企业的重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力争到“十一五”末,建成3—5个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锰冶炼及锰化工企业集团。
(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扭转矿山和加工企业散、小、简的粗放型局面,积极开展资源、资产整合工作,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走集约化生产经营道路。加快大中型和骨干矿山的建设和发展,使矿产资源等生产要素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具备矿产品深加工能力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聚集。凡矿山开发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必须限期进行整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意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从2008年起,在原禁止原生锰矿、焙烧矿出境的基础上,逐步禁止碳酸锰粉、富锰渣出境。到2010年末,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线一律关闭。今后新建或改扩建锰矿加工生产项目必须符合锰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突出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禁止低水平、粗放型重复建设。
(三)着力提高创新能力。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支持为补充,深入推进产学研结合,着力解决低品位锰矿石的开发利用和高磷锰矿脱磷技术,攻克城口高磷锰矿不能生产国标锰铁和电解时锰的浸出率较低的技术难题。
五、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
(一)大力扶持低品位矿石采选和利用项目。积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采用磁选技术工艺,开发利用低品位矿石。对采选结合、且产品附加值高的加工企业优先配置新增锰矿资源,优先满足电力供应,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度予以相关政策扶持。
(二)积极鼓励生产企业对工业废渣再利用研究。对利用工业废渣进行再生产的企业,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引导循环经济发展。对暂不能开发利用的工业废渣,必须实行统一堆放、集中储存,以利将来第二次开发利用。
(三)积极支持锰系列精加工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在大力发展硅锰合金、电解金属锰产品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利用深加工产品就地进行精加工,推进锰矿资源高附加值产品和新材料技术研究,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六、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积极促进节能降耗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大力加强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恢复,改善生态环境。矿山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在环境允许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产业布局。从2008年起全面推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认真落实企业治理矿山环境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各锰矿开采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依法通过项目核准备案和环评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的,不得擅自投入生产。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实施清洁生产,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在2008年起,县人民政府将按市上要求逐步推行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下达规模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并列入企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锰矿资源管理及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国土房管局、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委、环保局、建委、安监局、公安局和涉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县锰矿资源管理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二)建立锰矿资源管理及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经委负责。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锰矿资源管理、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本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细化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为单项目标考核,严格奖惩逗硬。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锰矿资源△ 产业发展 意见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